根據《漢書•五行志》的記載,在“景武之世,董仲舒治《公羊春秋》,始推陰陽,為儒者宗”。這就是說,早在景帝、武帝時,童仲舒就用《公羊春秋》的所謂“微言大義”來神化孔子,并“為漢立法”,使自己的這一“新儒學”既能容納刑名、法術,又可以與陰陽家言相結合,然后再以“天人關系”為中心命題,推演出一整套以“儒家學說”為核心的哲學理論。這一哲學理論被皇帝采納后,就非常迅速地校推祟為西漢王朝的官方哲學。
董仲舒關于《公羊春秋》的哲學理論主要包括:
第一,《春秋》的“書法”原則,以及對于“西南夷”的兼容政策。對于前者,就是指的“書寫”歷史的“方法”,必須遵循“一元論”世界觀,堅持“大一統”的發展趨勢。而對于后者,就是指西漢的中央政府對于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要堅持“兼容并包,退還一體”的包容政策。
第二,《春秋》的“微言大義”,就如懂仲舒所說:“有非力之所能致而自致者,西狩獲鱗,受命之符是也。然后托乎春秋正與不正之間,而明改制之義,一統于天子……”
第三,懂仲舒“天人感應”的神學目的論,就是將自然“人格化”,進而以社會現象理解自然現象,再反過來用自然現象說明社會現象。
第四,董仲舒“人性論”的內容主要有三:其一是人心有情有性,也有貪有仁,“謂性已善,奈其情何”?其二是“不教之民,莫能當善”。其三是人都應以性禁倩,“王數在性外,而性不得不遂”。
第五,董仲舒的封建倫理思想的內容包括四個方面;其一是“三綱”的自然或者人倫關系的依據并不是對立統一關系,它們只是一些不可錯亂的排列順序。其二是(春秋》皆“貴志”不“貴功”。其三是人有義,“能自樂”。其四是關于“經”(原則性)與“權”(靈活性)的關系,懂仲舒還專門劃出了一個所謂的具體“行權”的范圍,這就是“必在可以然之城”,若“不在可以然之域,故雖死亡,終弗為也”。
第六,“天不變,道亦不變”的社會歷史觀也包括兩個方面;其一是“新王受命”,必須“改正朔”,“易股色”。其二是所謂的“新王改制”,并不是要改變社會的經濟政治制度,因為“天不變,道亦不變”。所謂“新王改制”,只不過是要遵循“赤”、“白”、“黑”三統,“三而復,再而復,以至無窮”的歷史循環罷了。
第七,“辨物之理,以正其名”的邏輯思想包括兩個方面:其一是“名”。其二是“名”與“實”之間的關系。